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院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