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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本溪满族自治县运输管理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成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运输管理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运输管理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运输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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