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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44号原告林**、刘**等288人诉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刘**等288人为与被告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因被告庭前对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刘**等288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刘**等288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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