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刘**等288人为与被告大洼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因被告庭前对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刘**等288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刘**等288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李**与被告大洼县人民政府、大洼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大洼县政府收回注销土地使用证补偿行政裁定书
(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林**、刘**等288人诉大洼县规划局信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林**、刘**等288人诉大洼县规划局信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林**、刘**等288人诉大洼县规划局信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林**、刘**等288人诉大洼县规划局信息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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