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北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北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将编号(2015)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撤销,原告北**造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原告北**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票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