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诉被告朝阳县国土资源局、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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