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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任**诉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任**诉被告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一案中,被告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履行完毕。原告辛**、任**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树艳、任**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树艳、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树艳、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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