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任**诉被告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一案中,被告北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履行完毕。原告辛**、任**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树艳、任**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树艳、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树艳、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北票市**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裁定书
王**与朝阳**源局行政确认再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于**与朝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朝阳市公安局凌河保护区公安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吴**)诉朝阳县国土资源局、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刘*(杨**)诉朝阳县国土资源局、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周**诉朝阳县国土资源局、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吴**诉朝阳县国土资源局、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