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房*、梁**、姜**要求北票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房*、梁**、姜**诉被告北票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房*、梁**、姜**于2014年12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北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依法履行拆除泉巨永乡十二默村郭**的违章建筑”,被告北票市国土资源局泉巨永乡国土资源所于2014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原告向**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房*、梁**、姜**要求被告北票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拆除郭**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因被告履行拆除郭**违章建筑的行为与上述四原告不存在利害关系。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房*、梁**、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武**、房*、梁**、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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