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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凌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凌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3年10月25日为第三人许**、陈**颁发的凌房权证字第2013010606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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