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凌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3年10月25日为第三人许**、陈**颁发的凌房权证字第2013010606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吴**(吴**)诉朝阳县国土资源局、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刘*(杨**)诉朝阳县国土资源局、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周**诉朝阳县国土资源局、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吴**诉朝阳县国土资源局、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高**、高**、高**撤销林照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兴城市东辛庄镇西关站村第六村民组诉被告兴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殷XX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职责并重新评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李XX要求被上诉人葫芦岛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乔XX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职责并重新评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