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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高**、高**撤销林照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高**、高**因撤销林照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立行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以请求撤销林照为由,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在诉状中称:2009年青山水库动迁,两年后,朱**拿出1998年4月6日的林*,提出此林地归她一家所有。据此可推定2011年起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林*一事,至2015年10月20日提起本次诉讼,不仅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同时也超过了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二年的起诉期限。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依法有据,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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