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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城市东辛庄镇西关站村第六村民组诉被告兴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城市东辛庄镇西关站村第六村民组诉被告兴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兴城市东辛庄镇西关站村第六村民组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告对其土地确权申请已受理,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城市东辛庄镇西关站村第六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城市东辛庄镇西关站村第六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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