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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X要求被上诉人葫芦岛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XX因要求被上诉人葫芦岛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001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向上诉人李XX释明《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后,上诉人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李XX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上诉案件受理费未予收取,原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审原告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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