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XX因要求被上诉人葫芦岛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001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向上诉人李XX释明《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后,上诉人李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李XX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李XX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上诉案件受理费未予收取,原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审原告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