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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行政处罚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王**作出的葫连征(2014)52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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