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王**作出的葫连征(2014)52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原告王**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职责并出具合法的评估报告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伞*来不服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撤销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年第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伞雷不服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华*与葫芦岛市连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行政处罚一案撤诉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撤诉裁定书
原告沈**诉被告兴城市公安局扣车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韩**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