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撤销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年第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伞雷不服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不服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等10人诉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华*与葫芦岛市连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沈**诉被告兴城市公安局扣车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韩**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赵**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