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诉被告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兴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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