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徐**作出的2014年第00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徐**作出的2014年第00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徐**作出的2014年第00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徐**作出的2014年第00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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