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诉被告兴城市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孙*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高**、高**、高**撤销林照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兴城市东辛庄镇西关站村第六村民组诉被告兴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殷XX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职责并重新评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李XX要求被上诉人葫芦岛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乔XX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职责并重新评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曹*立案审查裁定书
起诉人项永金、翟**等立案审查行政裁定书
华*与葫芦岛市连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邢**行政处罚一案行政撤诉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行政处罚一案撤诉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