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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宇诉被告兴城市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诉被告兴城市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孙*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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