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等10人诉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要求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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