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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马**、张**要求被上诉人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马**、张**要求被上诉人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马**、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马**、马**、张**撤回上诉。

案件上诉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马**、马**、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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