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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青梅不服政府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5日,本院收到管青梅的起诉状,称1998年5月16日,在双阳区人民法院(1998)双经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双阳**家村委会在镇政府的支持、操纵和指挥下,带领辖区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强行将其父亲管**(已死亡)全家从自家承包的水库撵走。现起诉人管青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双阳区齐家镇政府强行收回起诉人父亲生前全家承包经营的水库的行为,由齐家镇政府立即交回水库,并由管家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2、由齐家镇政府和管家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如果认为其父亲生前全家承包经营的水库被镇政府和村委会强行收回,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既使齐家镇政府当时强行收回水库的行政行为事实存在,也早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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