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冬梅诉被告农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宋**不服信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不服房屋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方玉学不服双阳区教育局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管青梅不服政府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政府诉政府作出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