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不服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被告已经撤销该行政决定为由,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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