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然不服榆树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不服榆树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4)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段然承担25.00元,返还原告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