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不服榆树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榆政征补字(2014)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段然承担25.00元,返还原告2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贾*不服房屋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不服工商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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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不服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诉永吉**警察大队交通肇事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裁定书
原告贾*华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农**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诉被上诉人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二审裁定书
原告胡**诉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