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宋**不服信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不服房屋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玉学不服双阳区教育局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管青梅不服政府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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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梅与农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李**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