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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农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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