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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村民委员会与伊通**林业局、王**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伊通满族**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被告王**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起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二被告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

经审查,1999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了《承包果园合同书》,承包期15年,即1999年5月3日至2014年4月28日止。2011年3月1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签订了《伊通满族自治县退耕还林合同书》。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退耕还林合同不是行政协议。且本案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并非该退耕还林合同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一条(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伊通满族**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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