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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土资源局与许**行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延边朝**土资源局(以下简称u0026ldquo;州国土局u0026rdquo;)与被申请人许**行政决定一案,延**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延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州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延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2014年3月28日,州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延中行监字第1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延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及延吉市人民法院(2012)延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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