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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于*撤销行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不服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向政处决字(2014)10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因收到被告向其送达的撤销向政处决字(2014)10号处理决定的决定书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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