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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刘**诉敦化**理局及第三人刘*、李**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彭**诉被告敦化市房产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刘**、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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