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彭**诉被告敦化市房产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刘**、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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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明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藏*义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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