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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与木兰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和不服木兰县公安局2014年9月3日木*(三所)刑罚决字(2014)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和、被告木兰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李**、韩**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高陵经我院依法传唤、二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庭审中,原告张*和擅自离开法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和不遵守法庭纪律,在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法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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