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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250人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本院收到刘**等250人的起诉状。刘**等250人诉称,刘**等250人于1998年9月22日至2003年9月取得合法户籍,成为三永**济组织成员。1998年9月22日大庆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委会决定征用三永村集体土地,三永村村民整体迁入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2003年9月4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黑国土资函(2003)342号文件,认定大庆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22日的征地行为违法无效,责令大庆市政府撤销会议纪要,依法办理撤村建居手续,重新对三永村村民进行一次性土地补偿、安置。2003年4月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对刘**等于1998年9月22日至2003年4月取得合法户籍的人员享有土补偿安置资格进行依法确认,并从大庆市公安局调取户籍档案,以公告形式进行了公告。2003年7月18日大庆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对补偿安置人员以1998年9月22日为准,而将刘**等人排除在补偿安置范围之外。为维护合法权益,刘**等人多次上访,2014年11月18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答复意见。刘**等250人认为大庆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22日征用三永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不能作为确认三永村村民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人员的法律依据,将刘**等250人没有依法纳入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费范围之内,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决大庆市政府2003年7月18日第26次《关于原三永村土地征用有关问题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土地补偿、安置人员以1998年9月22日为准,而未将刘**等250人纳入土地补偿、安置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将刘**等250人重新纳入补偿安置范围,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每人83000元,并支付赔偿金;3、依法判决大庆市政府将刘**等人按照现原三永村村民社会保险标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使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以此支付相关赔偿金;4、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是2003年作出的,刘**等250人于2015年6月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不予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等25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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