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褚**与上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资待遇纠纷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对原告褚*贤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上海奉**有限公司不服工资待遇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奉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据此,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一页第9行、第14行中的“上海市**有限公司”应补正为“上海奉**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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