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对原告褚*贤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上海奉**有限公司不服工资待遇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奉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据此,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一页第9行、第14行中的“上海市**有限公司”应补正为“上海奉**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吕**、张**等与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鹧鸪养殖专业合作社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与上**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龚**与上**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柘林派出所与孙**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与潘**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路**限公司与上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