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张**、桂义、曹**、曹**、褚**、秦*桦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张**、桂义、曹**、曹**、褚**、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