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告未向被告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待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视情况再作处理,保留本案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