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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某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某公司房屋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不服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某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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