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资兴市支行与何**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资兴支行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该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在中国银行**鲤鱼江支行7000元存款于2015年3月27日强制执行给了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于2015年4月2日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恢复了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因患急性心肌梗塞,现在治疗期间,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何**因投资失败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60万至今未还,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妻子何**名下的房屋一套因何**的弟弟何**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被执行人何**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表示同意终止此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时候再申请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