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与申请人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与申请人黄**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与申请人黄常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4年3月24日经资兴市唐**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与申请人黄**解除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赔偿申请人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7050元(此款包括资兴市唐一窿煤矿给付的补助8000元,该8000元由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黄**,剩余款项待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拨款到资兴市唐一窿煤矿账上后,由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付给黄**),鉴定费以实际到账为准,申请人黄**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三、申请人黄**在家休养期间向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已借支8000元,此款待工伤待遇金到账后由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予以扣除;

四、申请人黄**在收到一次性补偿款后,申请人黄**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任何途径反悔违约,申请人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次工伤事故即处理终结。

本院现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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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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