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712063253。
被执行人赵*,农民。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赵*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双行非审字第273号行政裁定书,已可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6254.41元扣划给申请执行人,余下29205.59元未执行到位,经查,除此财产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目前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再继续进行,可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申请执行。往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双行非执字第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