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侯**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2014)安执字第233-1号执行裁定书、(2014)安执字第23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李**、侯**的银行存款50152.5元,冻结后,被执行人侯**向法院反映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已被安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送往郴州市戒毒所强制戒毒,被执行人侯**的工资收入要负担两个小孩的学费及家庭其他生活费用,家庭生活困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李**、侯**的银行存款50152.5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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