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于20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不宜处置。另经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2014)零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