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龙世华陈花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龙**陈**民间借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10.870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陈**仅有工资收入。2015年7月6日,依法冻结陈**的银行存款10.9万元(账户余额不足,仅389.91元,以后每六个月扣划一次)。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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