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龙**陈**民间借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10.870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陈**仅有工资收入。2015年7月6日,依法冻结陈**的银行存款10.9万元(账户余额不足,仅389.91元,以后每六个月扣划一次)。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