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永中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中**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道县良**任公司、赵**、何**、马**、马**担保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永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即:永州市中**限责任公司与马**、道县良**任公司、赵**、何**、马**、马**担保合同一案,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2)永中执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本院决定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原以所有的房产借款作抵押属农村小产权房,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永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抵押农村小产权房产能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