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唐**、东莞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15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内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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