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怀化分行与易海波、易**、林颖**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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