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9日制作的(2014)永中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湖**林公园管理局部分存款已被本院划拨至案款专户,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本案湖**级法院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州**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9日制作的(2014)永中民三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