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与鲁**、胡**、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制作的(2013)双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期间,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年8月8日制作的(2013)双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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