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申请人谢**、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以上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2月25日经坦坪**委员会作出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一次性赔偿谢**一切损失人民币21080元。
二、此案作一次性调解,双方当事人不得再通过其他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得再因此事产生任何争执矛盾。
三、此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当事人及坦坪**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及履行后即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谢**、谢**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