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刘**、双峰县**卫生院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全权代表:熊**

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双峰县**卫生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双峰**镇中心卫生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8日经杏**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本次医疗纠纷由双峰**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赔偿刘**医疗费、后续检查费(8岁至18岁)、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来人处理的误工费等计人币伍万玖仟捌佰元整(59800.00元),该款在签字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在杏子铺镇司法所领取。

二、本协议签字后,刘**在十八周岁前经检查并鉴定,若其右侧睾丸病变与双峰县**卫生院的手术有关(排除其他因素),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刘**十八周岁时,其右侧睾丸未发生与院方手术的相应情况,则医院今后不承担任何责任。除此外,刘**及其亲属不得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双峰县**卫生院索赔或挑起事端,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此协议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否则概由反悔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此协议一式肆份,当事双方、卫生局及杏子**解委员会各执壹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中心卫生院在杏子**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众和他人利益,是合法有效的,本院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刘**的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中心卫生院在杏子**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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