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丰顺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向磊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丰**民法院移送执行向磊罚金一案,丰**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缴纳罚金20000元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顺支行、中国农业**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丰顺支行、中国建设**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丰顺证券营业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向磊在中国农业**丰顺县支行有存款人民币817.91元。本院已于2015年12月3日依据(2015)梅丰法执字第273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向磊存款81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等相关机构查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向磊在中国农**限公司丰顺县支行存款81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罚金19183元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梅丰法执字第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