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申请执行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丰**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梅丰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欠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中国**顺支行、中国农业**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丰顺支行、中国建设**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丰顺证券营业部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一处座落于丰顺县汤坑镇建设路B栋53号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等相关机构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一处座落于丰顺县汤坑镇建设路B栋53号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由于案外人徐**对该套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也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梅丰法执字第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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