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三法民四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2484号案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连素云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9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88元。

本院通过中国银**东莞分行、中国建设**东莞市分行、广发银**东莞分行、中国工商**东莞分行、中国农业**东莞分行、东莞**限公司、东莞农**有限公司、东莞**源局、东莞**理局、东莞**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李**、连**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连**名下的粤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该车辆已设有抵押权,目前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连**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李**、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李**、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24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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