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广东**事务所因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执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广东**事务所以与其他申请执行人已就执行款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事务所申请撤回复议,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和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事务所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