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事务所与李**,东莞市**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事务所因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执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广东**事务所以与其他申请执行人已就执行款处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事务所申请撤回复议,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和权利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事务所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